诉讼费计算器使用说明:
计算按标的额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在标的额栏输入标的额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诉讼费栏即输出结果并在本文本框输出说明。反算标的额时,单选按钮选择在反算标的额上(默认选择计算诉讼费),在诉讼费栏输入诉讼费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标的额栏即输出结果。计算按件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点击按件收费项目列表,点击相应项目即输出收费说明。
关于诉讼费计算器
⒈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计算。 ⒉具体标准详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。
本诉讼费计算器的计算方法和程序按现行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编制。单位均为“人民币元”。
*执行申请费补充说明:
1. 执行申请费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;
2. 执行申请费,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;
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
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4.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
5.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
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:
1.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每件减半交纳;
2.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,每件减半交纳;
3.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10元;
4.提出管辖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100元;
5.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每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;
6.反诉,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需合并审理的,每件分别减半交纳;
7.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的,每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。
以下案件不须交纳诉讼费:
1.民事特别程序案件;
2.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案件;
3.行政赔偿案件;
4.不服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,提起上诉案件;
其他:
1.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,应当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;
2.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等费用,应当根据谁主张,谁负担的原则,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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