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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费计算器-法院诉讼费计算器-诉讼费

时间:2021-01-15 16:55:20
 
按标的额计算诉讼费
标的额:
计算诉讼费
点击下面诉讼案件分类,即可计算费用。

计算结果:
诉讼费计算结果仅供参考,实际所交费用应以在法院立案时核算为准。具体标准详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交纳办法
注:以下是单件收费,不用计算

1、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;

2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;

3、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;

4、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;

5、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
6、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;

7、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以下为诉讼费速算表  

以下诉讼费计算工式(速算表)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确定。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   

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   

1.不超过1万元:每件交纳50元   

2.超过1万元至1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2.5%-200元   

3.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2%+300元   

4.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1.5%+1300元   

5.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1%+3800元   

6.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9%+4800元   

7.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8%+6800元   

8.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7%+11800元   

9.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6%+21800元   

10.超过2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5%+41800元   

诉讼保全申请费(每件不超过5千元)   

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(元)   

1000元以下  0  30(每件)   

1千元-10万元 0.01 20   

10万元以上 0.005 520   

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(速算表)   

1、不超过1万元:每件交纳50元   

2、超过1万元至50万元:执行金额×1.5%-100元   

3、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:执行金额×1%+2400元   

4、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:执行金额×0.5%+27400元   

5、超过1000万元:执行金额×0.1%+67400元

诉讼费计算器使用说明

计算按标的额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在标的额栏输入标的额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诉讼费栏即输出结果并在本文本框输出说明。反算标的额时,单选按钮选择在反算标的额上(默认选择计算诉讼费),在诉讼费栏输入诉讼费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标的额栏即输出结果。计算按件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点击按件收费项目列表,点击相应项目即输出收费说明。

关于诉讼费计算器

⒈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计算。 ⒉具体标准详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。
本诉讼费计算器的计算方法和程序按现行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编制。单位均为“人民币元”。
*执行申请费补充说明:
1. 执行申请费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;
2. 执行申请费,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;
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
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4.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
5.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
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:
1.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每件减半交纳;
2.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,每件减半交纳;
3.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10元;
4.提出管辖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100元;
5.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每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;
6.反诉,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需合并审理的,每件分别减半交纳;
7.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的,每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。
以下案件不须交纳诉讼费:
1.民事特别程序案件;
2.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案件;
3.行政赔偿案件;
4.不服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,提起上诉案件;
其他:
1.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,应当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;
2.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等费用,应当根据谁主张,谁负担的原则,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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